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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行为遇新规溯及追责,鉴定矛盾程序存瑕,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

时间: 2026年6月4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32次

一、案件缘起:民间爱好触碰法律红线,涉案行为发生于多年前

浙江某吉花鸟、龟类饲养曾是基层民众普遍爱好,王某根便是其中一员。1956年出生的他仅初中文化,1972年年仅十六岁进入当地县级戏曲剧团工作,后续转业入职某吉新华书店,任职中心门市经理,直至单位改制办理退休,日常将养龟当作休闲消遣,从未想过因此卷入刑事案件。本案全部行为集中发生在2014至2016年,彼时基层普法薄弱,多数爱好者对龟类保护级别、法律边界缺少了解,王某根也未掌握相关鉴别知识,他从未接受过野生动物物种鉴别培训,缺乏区分龟类、判断保护级别的能力,涉案时始终认为仅是普通爱好,并无触犯刑法的主观故意。

据某吉县某法院《刑事判决书》记载,2015年,王某根在某利桥、花鸟市场收购两只黄缘龟,一只不久后跑失;2015年7月,他与邢某木、方某军进山,邢某木独自捕获一只黄缘龟,王某根全程无猎获、未参与交易、未分款项,事后收到三百元纯属朋友人情往来。2016年7至8月,他以八千元收购一只黄缘龟;同年8月猎捕一只,后被查获。案发后从其处共查获三只龟,部分为台湾人工饲养,并非野生。以上行为均在2014至2016年,王某根始终认为只是爱好行为,对涉嫌犯罪并不知情。

2017年公安机关查处该案,查获涉案龟类、鸟类及工具,王某根被一并起诉,一桩民间爱好最终演变为刑事案件。

二、审理争议:物种认定与法律适用双重分歧,核心争议涉及溯及力

2018年该案开庭审理,控方以非法猎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起诉,庭审争议激烈,焦点集中在物种认定、证据效力与法律适用,争议内容均来自判决书与申诉状,依据明确。

物种认定与鉴定程序存在争议。王某根的龟初始鉴定为黄缘盒龟,邢某木的龟鉴定为黄缘闭壳龟,两份原始结论存在差异。事后鉴定中心临时出具说明,称二者为同物异名,但该说明无正式文号,不属于法定鉴定文书,不具备刑事证据效力。黄缘盒龟在国内属“三有”动物,为行政违法范畴;黄缘闭壳龟列入国际公约附录II,二者保护级别不同。将二者等同对待,涉及不同名录之间的保护级别适用问题,无法律依据支撑。更关键的是,2015年那只龟早已灭失,无法实物鉴定,原审主要依据口供、价格及外观特征推定物种,与刑事证据规则中对物证的要求存在差异,同案多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相同异议,并非王某根一方意见。

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多处争议。其一,新规适用范围不符,定案依据农业农村部2018年10月9日第69号公告,明确仅适用于水生动物,黄缘龟是陆生爬行动物,根本不在适用范围,原审以此作为定罪依据,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其二,与不溯及既往原则存在冲突,涉案行为发生在2014至2016年,彼时1989年国家保护名录尚未调整,黄缘闭壳龟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在2018年10月9日69号令落地后才转化落地国内相关管理规则,在此之前该公约仅约束国与国之间跨境贸易,不能直接作为约束国内普通公民的法律依据,本案系先行为、后立法,将新规适用于其生效前的行为,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王某根无法预知此后法律调整,不应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其三,越权适用国际公约,公约约束主体是国家,规范国际贸易,不直接适用于国内公民,国内适用必需经立法转化程序,原审在未完成国内立法转化的情况下直接援引国际公约作为定罪依据,属于越权立法,违反立法法。

王某根始终坚持主观无犯罪故意,2015年事件未参与交易、未分赃,三百元为人情往来;行为出于爱好,并非以牟利为目的,案发后主动退赃一千元,主观恶性极小。当事人还提及,同期浙江临安、安徽广德出现同类捕捉黄缘闭壳龟的事件,涉案数量与情节均超过本案,但相关行为人最终仅被批评教育、小额罚款处理;早年河南某草案最初援引公约定罪,后续经法律程序改判为无罪,同类案件处置尺度差异显著。

三、判决结果:一审定罪量刑,申诉之路接连遇阻

2018年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控方观点,未支持辩方意见。法院认定鉴定说明合法有效,两龟为同一物种,属刑法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灭失龟类可凭口供推定物种;国际公约可直接适用,王某根构成犯罪。庭审中,王某根仅认可事实行为,坚决否认构成刑事犯罪,同案被告人亦持相同意见。

王某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三百元及涉案财物。一审羁押期间,当事人在看守所被羁押四个月零三天。判决生效后,受刑事处罚影响,王某根养老金被扣除、打折发放,日常经济开支承压,生活陷入困难,家庭成员与子女的发展也受到牵连,多年来持续承受精神煎熬。他坚决不服,承认行政违法但认为不构成可刑事犯罪,愿意接受行政处罚,但不认可刑事处罚的适用。先后向基层法院、中院申诉均被驳回,后续向浙江省某高院递交申诉材料,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省高院出具相关回告,该案申诉程序就此终结。申诉状明确指出:新规适用范围不符、溯及违法、鉴定无效、证据不足、主观无故意,依法应判无罪。至此当事人多级申诉途径全部走完,申诉未能得到支持。

本案暴露出早年基层普法缺位,2014至2016年当地养龟成风,群众普遍不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王某根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主观故意,非大规模牟利,涉案数额不大且主动退赃,主观恶性很小。案件存在新法溯及既往、法条适用界限不明问题,加之鉴定意见存疑、关键物证欠缺、定案多依赖推定,证据链不完善。又因办案考核、各地同类案件裁判标准不一,当事人对原审判决公正性存疑。

四、事件思考:恪守法治基本原则,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障

王某根案的争议涉及法治原则与公民权益平衡,凸显司法裁判须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及法不溯及既往精神。当事人涉案行为发生在2014至2016年,定罪所用法规、名录彼时尚未出台,相关公约仅规制跨境贸易,不能约束其此前行为。当事人系退休国企职工,法律认知不足,无主观犯罪故意,经营未以牟利为目的,案发后主动退赃、认错,愿意承担行政责任,不认可按新法溯及追究刑责。

本案的审理涉及新旧法律衔接、专业认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通过申诉途径提出异议,并非推脱自身不当行为,而是请求司法机关依据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对其行为性质与法律责任进行审慎考量。多年来刑罚附带的经济损失、家庭影响与精神损耗,让当事人维权意愿愈发坚定,其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希望罚当其责的诉求,是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体现。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7047684483569672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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