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后维权遭驳回,集体资产分配乱象亟待彻查
一、股权在握却分文未得,出嫁女维权路漫漫
王女士自出生起便落户安吉县灵峰街道灵峰村上官村民组,是土生土长的本村村民。2013年她与外村男子结婚后,户籍始终未迁出,仍牢牢扎根在这片生养她的土地上。2016年,安吉县灵峰街道灵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她家颁发《股权证》,明确将王女士列为股东之一,这纸证书本应是她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坚实凭证。
然而,从2015年至2023年,上官村民组先后9次向村民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及6%留用地利息款等收益,人均分配金额达92065.8元,王女士却始终分文未得。当她拿着《股权证》讨要说法时,却被告知“出嫁女不应享受收益分配”,冰冷的拒绝背后,是对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公然否定。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女士于2024年6月向安吉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被不予受理。同年7月,她将上官村民组诉至安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分配款92065.8元。法庭上,她提交了《股权证》、户口簿等一系列证据,试图证明自己的成员资格,却迎来了令人心寒的结果。
二、司法裁判存争议,时效与分配逻辑引质疑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女士自2016年7月20日起具有上官村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一认定本是维权的曙光,却很快被时效与分配逻辑的争议遮蔽。
法院认为,王女士主张的9笔分配款中,除2022年1月、2023年1月的款项外,其余均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而对于这两笔未过时效的款项,法院又以“上官村民组按6人向王女士父亲户分配款项,《股权证》显示股东为6人,应视为已向王女士分配”为由,驳回了她的全部诉求。当时他们骗王女士的父亲在“承诺书”上按的手印,但是王女士的父亲根本不认识字,上面的文字不是她父亲所写,明显存在问题。
这一裁判逻辑引发了巨大争议:王女士作为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权利是否应依附于户内分配?村民组将款项打入户主账户,是否就等同于向每一位成员履行了分配义务?当户内分配存在不公时,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更令人困惑的是,王女士提供的通话录音显示,村民组拒绝分配的核心原因是“出嫁女只能有一人享受权益”,这种明显带有性别歧视的土政策,却未在司法裁判中得到纠正。
三、账目乱象频现,集体资产流失疑云重重
在维权过程中,王女士意外发现了上官村民组更深层的问题:集体资产分配存在严重乱象,报账员陈某荣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资金。
据王女士举报,2015年上官村民组分配茶山补偿款时,陈某荣与其兄弟合谋侵占集体资金。此外,在2018年分配留用地利息时,上官村民组每亩多扣了资金,涉及11户农户,多扣资金去向不明,陈某荣多次拒绝公开账目,甚至有村干部包庇阻挠。
灵峰街道虽在回复中称“陈某荣按实测面积分配茶山款,留用地利息分配问题已调解解决”,但并未提供完整账目证明资金流向,也未回应王女士提出的“多扣资金去向不明”“村干部包庇”等核心质疑。更令人愤慨的是,王女士为维权自费聘请律师,而村民组却动用集体资金聘请律师出庭应诉,用老百姓的钱对抗老百姓的合法诉求,堪称“拿百姓的钱打百姓的脸”。此外,王女士在村账目里对账时发现实际上自己家有两个小孩没有的。
四、呼吁彻查乱象,还出嫁女公平正义
王女士的遭遇,绝非个例。在广大农村地区,“出嫁女”群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屡屡被侵犯,土政策凌驾于法律之上,集体资产分配暗箱操作,成为基层治理的痛点。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明确规定,社员依法享有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等各项权利,王女士持有《股权证》,户籍未迁出,未在夫家享受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理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法院以“诉讼时效”“户内分配”为由驳回其诉求,不仅未能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更可能纵容了“出嫁女无权分款”的错误观念。
在此,我们强烈呼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视王女士案件的合理性,在二审中纠正不公裁判,切实维护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安吉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陈某荣涉嫌侵吞集体资金一案,全面审计2015-2018年上官村民组账目,查明多扣资金去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清理农村地区歧视出嫁女的土政策,保障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杜绝集体资产流失。
王女士的维权之路,是无数农村出嫁女的缩影。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正视问题,彻查乱象,让法律的公平正义照进乡村的每一个角落,让像王女士这样的普通百姓,不再为了本应属于自己的权益而奔波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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