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1-04-12 17:54:59 浏览次数: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已于2019年4月15日发布,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要求,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是本机关负责指导和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机构。
办公地址:杭州市文三路159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1-85058377
传真:0571-85172500
咨询邮箱:smz@hz.gov.cn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在“选择提交部门”栏目选择“杭州市民政局”。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杭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1)部门介绍;
(2)政策文件及解读;
(3)政府采购;
(4)规划计划;
(5)统计信息;
(6)民生信息;
(7)重大项目;
(8)财政预决算;
(9)人事信息;
(10)绩效考核信息;
(11)行政复议;
(12)权责清单;
(13)行政许可/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14)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15)依法行政(普法);
(16)重要公告;
(17)建议提案;
(18)行政执法公开。
具体信息可参见杭州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本机关具体网址为:。本机关还将采用“杭州民政”官方微信、“杭州民政”官方微博及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产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编排说明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部分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索引号由本机关的部门代码+顺序号构成)、名称、生成日期等构成形式呈现。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除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需要本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一)受理机构
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
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571-85058377,传真号码:0571-85172500。通信地址:杭州市文三路359号1601室,邮政编码:310012,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从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在网上提出申请
网址:?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
在“选择提交部门”栏目选择“杭州市民政局”)。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杭州市民政局地址:杭州市文三路359号1601室,邮编:310012,联系电话:0571-85058377,传真号码:0571-85172500。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至市民政局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杭州市文三路359号1601室,邮编:310012,联系电话:0571-85058377,传真号码:0571-85172500。
(三)申请提出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用途,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四)受理程序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责任编辑:深圳新闻网)